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疾病控制工作形势的需要,按着国务院的要求,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.林管局大署(2000)110号文件精神,地区编委以大编纂(2001)44号文件批准了《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潮(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疾病预防控制中心)意机构编制规定。》将现有的地区公共卫生监督所部分职能.结核病防治所.性病防治所.地区卫生防疾站具有卫生防病技术服务全部职能合并,组建《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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